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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工程部:张春琴 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491  【字体:    

   施工企业的临时用地,通常指为工程施工需要使用的包括采石场、挖沙场、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作业场、施工器材堆放场、施工机具停放场、预制构件制作存放场、加工车间、建筑材料堆放场、混凝土搅拌站、大型构件的运输通道、临时施工便道、临时便桥、扬水管道、导()水管道、施工临时用房、修配厂、牵扬场地、防洪堤围堰、临时排水明渠和其他临时设施。

那么,施工企业关于临时用地申请、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施工企业申请临时用地注意事项

临时用地的审批目前由法律授权市、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具体流程为:

1、施工企业先到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办理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后提交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2、施工企业对于临时选址充分评估确定后,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注意,在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一般将自行失效。

3、经现场勘查制作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根据土地权属,施工企业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未确定使用者的,则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合同》与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应及时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查存。

5、占用耕地的要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视情况交纳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

6、制作勘测定界图。

7、土地主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8、批准后进行临时用地登记,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施工企业应在学习、了解有关临时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另外,也要查阅工程所在地有关临时用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各地有关临时审批等管理规定不尽一致,施工企业在申请临时用地前,一定要注意查阅当地有关规定。临时用地时间很短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一般免办批准手续。如有的地方规定临时用地时间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除上述免办批准手续情形外,施工企业对于临时用地必须申请,否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被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被处罚款、追究行政责任,甚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企业在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时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施工企业与村民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情形,对此法律法规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村民个人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施工企业也可以与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前,应了解被占用土地主体(村委会、村民等)情况,再结合通过初步沟通情况,判断其信用度。尽可能多选择可占用土地数量,通过比较、竞价等选择最终用地。

2、施工企业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拟占用土地是否在有关证书载明的土地四至范围之内。施工企业一定要确保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拟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个人或其他非村民委员会主体签订合同的,需要有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占用土地面积很大的,还应考虑是否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意见。

3、施工企业因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土地的,在报批前应经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施工企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时,应尽量考虑周全,对有关部门审批、税费、中途停用、延期使用、到期恢复及违约责任等都应进行约定,还应对土地状况拍张、录像,作为合同附件。必要情况下,可请公正处予以公证。

临时用地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2、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临时用地的数量、位置及四至情况,最好有图纸作为合同附件;4、临时用地的用途,施工企业不能在临时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5、临时用地的期限,包括具体移交、返还以及延期使用期限;6、土地使用费数额及支付方式;7、归还土地时土地应否恢复,如恢复,则应约定恢复的程度等;8、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很有必要约定;9、争议解决方式。

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内容过于简单,一旦出现合同未约定情形,或者违约责任过轻情形,施工企业就往往处于被动,甚至最终付出很大代价才能把问题解决。还有的并未获得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施工企业被处以巨额罚款。笔者建议施工企业,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查临时用地合同后再签订,不要认为该类事情很简单。

4、在临时用地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结合合同内容看看有无需要弥补或调整的工作,为最终顺利交还土地做好相应准备。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争议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并考虑留存证据。

5、为尽量缩短解决争议时间,笔者建议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该方式总体会比诉讼方式所需时间要短。

三、施工企业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节约,减小工程用地成本。施工组织设计与用地应紧密结合,施工场地布置尽量合理、紧凑,缩小临建的规模,减小用地面积。多借用地方现有道路,少修施工便道,算好经济账,并科学计算施工便道的宽度,杜绝便道过宽造成成本浪费。对于耕地,尽量减少挖损,不硬化或者降低场地硬化的标准,或是铺设人行道砖、绿化,减小复垦的标准和难度。

2、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林地、水塘、绿化用地,少用耕地,多用荒地和差地。不用或少用土地产权错综复杂的土地,尤其是多次不规范流转和抵押贷款的土地。

3、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费用。施工企业应监督费用的分配情况,避免出现被占地农民拿不到补偿款导致用地不畅甚至发生纠纷情况。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般不得转让、抵押。

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土地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时限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6、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为自身提示、督促员工及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监督考虑,施工企业可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将临时用地用途、面积、四至、使用期限、恢复时限、恢复措施、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四、施工企业在土地使用结束后注意事项

1、施工企业作为临时用地的使用方,在土地使用结束后,可根据是否有其他方拟继续使用该土地、被占用方是否愿意自行恢复等情形,确定是否需要自己恢复,包括是否涉及复垦。

2、涉及复垦的,施工企业应根据临时用地审批文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复垦计划,及时、保质完成复垦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因此,施工企业应及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复垦验收工作。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缴纳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还可以处以罚款。施工企业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3、施工企业对于临时用地验收、移交工作应注意留存证据,还需注意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临时用地的注销登记。

一旦因土地恢复问题引起争议,由于争议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有时施工企业会因此而一时不能撤场脱身。因此,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土地使用结束后,应积极恢复土地,以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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